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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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

2、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税务管理方

3、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五条税收优惠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依法审批(备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资料规范化原则;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原则。  第

4、六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税收优惠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税收优惠金额计算不准确的,应取消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调整其税收优惠计算结果,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必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所得应当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章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第九条审批类税收优惠

5、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执行到期的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实行随报随批。纳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

6、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的,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7、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需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请示文件;  (二)两个(含)以上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或超出受理期限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发放《限期补正通知书》,限期

8、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税收优惠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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