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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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数量限制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窗口书面申报(今后可实现网上预审)。审批和登记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

2、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

3、符合技术要求。申报材料:  新建计量标准器具申请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

5、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申请表格: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受理机关:  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机关:  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流程: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考核所需时间除外)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考核所需时间除外)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发文证书及有效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4年。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

6、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8〕66号)。咨询电话:58313619、583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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