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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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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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源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装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退休;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下岗职工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或封存时间达二年以上;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2、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支取人身份证;受委托为他人支取的,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提供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三)下列情况,还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已交购房款收据;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住房的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房地

3、产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还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迁出证明、出境证件;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贷款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8、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租房

4、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9、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经办银行领取);   (三)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   (四)带第四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通知申请人(3天内作出答复);   (六)持审批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注销住房公

5、积金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存折交回承办银行注销)。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一)调离本市的采用划转调入单位或提取现金,本市工作调动,直接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直接将支取额转入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三)购买住房的,将支取额转入供房方提供的帐户;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提取可直接提取现金。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给予封存,待达到支取条件时再办理支取手续,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

6、,待达到支取条件时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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