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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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审批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一、减资的指导原则和不得减资的情形在实务中,减资的指导原则:1、企业减资要维护债权人利益,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2、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3、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情形为:1、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

2、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放可现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二、审批程序企业如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3、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三、报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在获得原审批机关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准后30日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般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3、经办人身份证明;4、公司有权机关做出的减资决议/决定;5、公司章程修正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8、减少注

5、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一次的减资公告:9、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若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很快作出登记决定,并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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