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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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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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辨和谐劳动关系可以说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平衡状态,当前,我国矿难、工伤频发、大面积欠薪,这些现实说明劳动领域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劳动领域中存在着不和谐或不平衡的问题。如何解读这些社会现象,找出应对之策,学者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解说,一种可以概括为“劳资冲突说”,一种可以概括为“劳动者分层保护说”,笔者持后一种观点。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两种学说(一)劳资冲突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称之为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争鸣,这一称谓正在一些学者的笔下发生

2、着某种变化。“劳资关系”的称谓正在取代“劳动关系”的称谓。台湾学者黄越钦早就指出: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这四个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1],尤其是劳动关系与劳资关系所要强调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一些国家从社会稳定出发,尽量回避劳资对立的提法,如日本称为劳雇关系。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在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2]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的主体中,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企业中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从这一意义上看,总工会、劳动部

3、也都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在我国一切用人单位都应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劳资关系则强调阶级冲突:“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3]一些学者将“劳动关系”的概念改造成“劳资关系”显然是为了强调“产权结构中私产已经占据相当大的地位”[4],“过分地剥削工人”、“劳资矛盾越来越激化……劳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最突出的问题”。[5]这些学者的应对之策是“一是利用劳工标准立法来规定雇主在个别劳动关系中的义务,同时限制雇主的财产权滥用,特别是解雇权的滥用;二

4、是通过劳动行政来对于雇主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6](二)劳动者分层保护说《劳动法》制定于20世纪的90年代,当时的劳动者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少量民营企业的劳动者,这时的企业是较为正规的企业,员工也是较为正式的员工。十多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农民进城务工、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劳动者出现了分层。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当今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向多元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已经不是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结构,而出现了十个阶层[7]。这十个阶层主要是由原来的“工人阶级”分化而来的,其中国家与社会

5、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等反映了我国劳动者群体的主要构成。我们抽出其中四个阶层加以分析(详见下图),可以发现,劳动法传统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这种分层中较高层次,如果不对这种状况加以调整,劳动法就会出现某些贵族化倾向。劳动者分层中处在较为低层的劳动者是那些技能较低、年龄较长,流动性较大,替代性较强,竞争力较弱的普通劳动者。至于我国矿难、工伤频发、大面积欠薪,更是发生在根本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非法用工主体上,这是社会分层中最低的层次。[8]    如果用劳动者保护的

6、分层理论来分析,就第一层次即职业经理人而言,应当纳入雇主的范畴,不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就第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而言,具有一定的谈判力,至少有很强的用脚投票的能力,可以强调契约保护,体现劳动法中的私法因素;就第三层次即产业工人而言,由于自身的谈判能力较弱,在一定范围内以基准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采用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手段;就第四层次即无业、失业、半失业以及其他没有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的劳动者而言,应当通过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促进就业等手段予以重点保护。可见,我国应当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也就是在承认市场经济机制的大前提下,对

7、于各层次劳动者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二、两种学说差异以及对于当前立法的影响   从劳资冲突出发,《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讨论被一些学者定性为“带有劳方或资方倾向的对《草案》是作基本肯定还是基本否定的争论”,并进一步说明“尽管有学者声称无意成为劳方或资方代言人,但其立场昭然若揭。”[9]这是一种似曾相识的语言,也是已经久违了的语言!全国人大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目的是向社会征求意见,学者对一个草案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都一种独立的声音,为什么会变成“劳方代言人”或“资方代言人”呢?这种现象其实反映的是阶级冲突的思维已经成为劳

8、动合同法草案讨论中的基本思维。在一些学者看来,既然“劳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10]。发生在劳动领域中一切都应打上这一矛盾的烙印。这也是一种久违了的思维观念!然而,进入到学术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学术争鸣却是极其匮乏的,这些学者常常采取一种含沙射影,顾左右而言他的方式,这又是一种久违了的表达方式!这些学者频繁使用久违了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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