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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合财人[2003]92号 - 合肥市政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瑶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属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属单位是指本区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龙岗经济开发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
2、,采购区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区属单位采购应严格按照区政府每年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凡属于采购目录要求的项目必须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属于市政府规定报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上报市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标或采购。第五条-7-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而区属单位未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的,如采购人已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办理出入帐手续;如采购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采购金额,扣减采购人当
3、年的预算经费。区监察、审计部门也将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采购人做出相应处理,并对违规采购单位进行通报。第六条本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主要按有效最低价中标原则进行评审确定。第二章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管理第七条区属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逐级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第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核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大宗通用类货物、服务项目按品目制定年度政府采购总计划;各单位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年度采购计划,计划中同类项目应集中起来统一采购,不得拆散分次进行
4、。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各单位在年度内如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按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采购计划,未按程序及时调整的,区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受理。第三章采购活动流程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按照区财政部门制定的年度采购总-7-计划,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第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编制计划。主管部门接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总计划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并送区财政局。各部门年度内按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活动,计划需调
5、整的,提前将计划调整意见送区财政局。2、签订采购委托书。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在每次采购活动前5个工作日内与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制定操作方案,组织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购活动按实施方案和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开展,采购委托人、区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区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进行监督。对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如医疗设备等),由采购中心从市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4、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区政
6、府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评审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交委托方,委托方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告。对于委托方较多且为通用类货物的项目(如电脑、空调等),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结果统一进行确认。-7-第十二条对于零散的或者小批量标准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形式,每一个协议或定点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第四章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区属单位应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
7、托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不得违背采购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第十四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侯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单位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区财政部门备案。由二级或基层预算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对原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和服务进行追加采购的,经区财政部门同
8、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第十六条区-7-属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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