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法院刑事判决-国立台湾科技大学数位学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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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 蘇尹曼  選任辯護人 蕭雄淋律師   嚴裕欽律師   胡中瑋律師  被告 橙果設計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蔣友柏 選任辯護人陳芳俞律師   謝宏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撤銷。蘇尹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2、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橙果設計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台幣參拾伍萬元。事實一、蘇尹曼於民國(下同)95、96年間受僱於橙果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橙果公司),負責平面設計工作。蘇尹曼明知如附件一所示之金魚圖樣,係陳玥呈(原名陳怡伶)於95年10月間為臺南科技大學(現改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下稱台南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96級畢業成果展」所原創設計完成之美術著作,陳玥呈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陳玥呈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蘇尹曼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3、,未經陳玥呈之同意或授權,於96年6月間擅自重製如附件二所示之金魚圖樣,侵害陳玥呈如附件一所示金魚圖樣之著作財產權,並由橙果公司於96年8月27日將該著作提供予95年11月28日即委託橙果公司設計囍餅禮盒之丹比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丹比公司)。嗣告訴人陳玥呈於96年12月間發現丹比公司喜餅外盒之設計與其如附件一之美術著作近似,始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陳玥呈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壹、程序部分: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

4、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

5、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除被告橙果公司所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蔡明誠出具之鑑定意見書一份,係蔡明誠教授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檢察官於原審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其他法定例外得充為證據採用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縱將之認為係專家之鑑定意見,然此係被告橙果公司片面選任,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98條之鑑定人選任程序,故亦不能依鑑定之證據方法取得證據能力外,其他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6、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一、訊據被告蘇尹曼固坦承如附件二之金魚圖樣為其所設計,惟否認有重製告訴人陳玥呈如附件一之美術著作而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並辯稱:告訴人陳玥呈創作之附件一金魚圖形,非單一著作,告訴人並非著作人,該著作係表達思想,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被告蘇尹曼創作附件二之金魚圖形與告訴人上開著作並不實質近

7、似,且其事前亦未接觸告訴人上開著作,係其獨立創作等語。被告橙果公司則坦承雇用被告蘇尹曼,並以其創作如附件二之金魚圖形提供予丹比公司,惟否認其受雇人即被告蘇尹曼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二圖形並非實質近似,且金魚本為自然界實物,表達方式本即有限,況被告蘇尹曼亦無接觸告訴人金魚圖形之可能等語。惟查:(一)按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著作權法第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該項「共同著作」之成立要件有三,即一、須二人以上共同創作。二、須於創作之際有共同關係。三、須著作為單一之形態,而無法將各人之創作部

8、分予以分割而為個別利用者,始足當之。若二人以上為共同利用之目的,將其著作互相結合,該結合之多數著作於創作之際並無共同關係,各著作間復可為獨立分離而個別利用者,應屬「結合著作」,而非「共同著作」(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可否獨立分離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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