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查缉及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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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犯罪查緝及法制改革台北大學陳教授春山壹、前言及問題之提出金融犯罪防治係控制道德風險之重要一環,藉由道德風險及金融犯罪之防治措施,得以使個別金融機構倒閉或金融危機獲得控制,相反地,若無法有效防治道德危機及對金融犯罪為防範,將形成廣義或狹義之金融危機,而可能使整體社會必須對處理該等金融問題付出極大之成本。除上述金融危機所導致之處理成本及納稅人負擔之外,此亦形成社會不正義之現象,對社會秩序與民眾對政府之信心均有極大之負面影響。按金融穩定論壇組織(FinancialStabilityForum)下設有存款保險工作小組

2、(StudyGroupOnDepositInsurance),該小組乃擬定存款保險國際準則。該組織對存款保險組織之運作及道德風險之管控方式提出建議,該準則認為控制道德風險必須有「良好之金融機構自律與治理」、「市場制約力量」及「主管機關之行政監理」,必須藉由「企業」、「市場」及「主管機關」三管並用之方式,方足以有效控制金融市場之道德風險。個別金融機構之良好公司治理及健全之風險管理制度,得作為防範銀行承擔過渡風險之第一道防線,市場制約力量則來自於限額存款保險制度、共保及金融機構證券之發行等方式以形成市場制約力量為第二

3、道防線,主管機關之制裁、即時糾正與不法行為人之責任追訴,得為道德風險之第三道與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整體規劃控制道德風險之架構,才得以防範可能之金融危機。10我國就整體金融市場之道德風險管控方式而言,不論第一道、第二道或第三道防線均有重新架構之必要,本文係針對第三道防線中有關金融犯罪防治之方式及架構為討論,由我國目前司法實務經驗觀之,不法行為人之責任追訴往往績效不彰,反而使不法行為人有相當之誘因為金融犯罪,此為本文討論之重心,本文將就下列問題為分析:其一、司法實務處理情形及問題。其二、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改

4、革方案。其三、目前金融法規修正草案之相關問題。貳、司法實務處理情形及問題一、銀行部分依據財政部金融局所公布金融犯罪移送司法檢調單位情形統計,截至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止,國內金融犯罪移送法辦案件計二百四十二件、涉案人次高達一千四百三十三人,其中,社會關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八案、涉案人次三百一十六人,包括中興銀行前董事長王○○案、中央信託局的前景文工專負責人張○○案、彰化銀行新興及鳳山分行的婦幼集團負責人黃○○案等,仍在檢方起訴階段。國內金融犯罪移送案件計二百四十二件,其中,偵辦中一百五十一件、不起訴七件、已起訴者八十

5、四件。至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中,一審已判決四十三件,一審上訴二十七件,二審已判決廿一件,二審上訴二件,獲判無罪四件。其中,國內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中,華僑銀行梁○○案,被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期徒刑一年;涉及掏空前台中商銀行的廣三集團董事長曾○○,被台中地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廿年,併科罰金一億元,褫奪公權十年;中央票券的陳○○案,今年二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屏東縣東港信合社郭○○案,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台開信託遠倉楊梅土地開發案的王○○,則被台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一千萬元。至於重建基金

6、處理的金融機構案件中,被移送法辦涉案人數計一千一百一十七人,其中農漁會信用部是六百七十四人、信合社一百一十六人、銀行三百二十七人。二、公開發行公司部分10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移送之不肖經營業者惡性掏空上市、上櫃公司資產案件計有四十案,截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止,均已偵查終結並起訴在案,其中已起訴案件中,一審已判決者七件,二審已判決者五件,一件獲判無罪,所移送案件共二七○件,惟除不起訴案件七件外,其餘皆在偵辦中或尚未審理結案。三、司法實務處理之問題由上述司法體系(含檢察及審判體系)處理過程,可推知目前有下列實務

7、問題亟待解決:(一)由於缺乏專業協助及受法院內部分案管理程序之拘束,金融犯罪之偵審速度緩慢,使司法體系實踐社會正義之民眾期待無法達成。(二)同類犯罪事實,因適用法律與違法性判斷不一,致判刑結果差異頗大,且部分案件之判刑輕微,與民眾之期待有違。叄、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改革方案行政院於二○○二年為推動金融改革,設立金融革新小組,於該小組下設有金融犯罪查緝小組,該小組提出下列六項建議以期提高金融犯罪查緝之效能,以下摘列其重要之革新建議如下:(一)修法提高金融犯罪罰責並追索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該建議即擬修訂銀行法、金融

8、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七法,該等法律之修正重點為:1.提高金融犯罪罰責,規範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應予追索並科以刑責。2.對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提高刑責。3.訂定犯罪後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101.證交法增訂企業相關人員及會計師出具不實財務報告或簽證報告之刑責。(二)強化自律組織與金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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