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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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投资主

2、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和要求,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节能措施要求进行建设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实行审批管理的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进行节能的审查;实行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进行节能的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投资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送节能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投资主管部门审查节能方案时,应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节能方案的评估意见。第五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能源

4、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四)项目能耗指标计算和能耗分析;(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节能方案除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内容外,还应包括项目概况。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等。第七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或节能分析篇(章)不符

5、合规定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文件或上报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单独出具对项目节能方案的审查意见。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分析篇(章)或节能方案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须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总说明书中必须包括节能篇

6、(章);须进行初步设计咨询的项目,其咨询报告必须有对节能篇(章)的咨询评估意见。初步设计阶段节能篇(章)的编写和咨询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同时,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节能措施进行细化,针对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具体的节能方案并落实到项目初步设计中。初步设计审查应邀请熟悉节能设计的有关专家参加,将节能篇(章)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对项目节能措施的批复。第十条已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措施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核部门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项目

7、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第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节能措施完成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节能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

8、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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