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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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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两非”宣传资料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二、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镇人民政府、社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特
2、殊情况除外。 四、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五、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六、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七、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镇
3、人民政府、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镇政府、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八、欢迎广大群众向县人口计生局举报私设B超机、用B超搞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引产和个体诊所非法实施引流产手术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例给予举报人500至2000元奖励,举报个体诊所、药店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举报人500至20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359-6522103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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