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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哈医大附二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抗菌药物必须合理使用,减少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第三条 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四条 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正确应用抗菌药物。二、抗菌药物的分级原则第五条 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第六条 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
2、:与第一线药物相比较此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应控制使用。第七条 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应严格控制使用。抗菌药物使用分级见附表。三、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第八条 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需要合理开具抗菌药物,有药敏实验结果证实时,依据药敏结果结合病情选择抗菌药物。第九条 使用第二线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第十条 使用第三线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疑难病历讨论意见。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细菌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1、感染病情严重或症状严重者如:1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2中枢神经各级系统感染;3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4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5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6
4、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7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1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2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3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4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5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6艾滋病;7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8老年患者。3、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第十二条 抗菌药物联合用药通常采用两种药物联合,三种及三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第十三条 联合用药三种及三种以上,且品种在第二线药物以上时,须经科室主任同意、签名。第十四条 联合用药三种及三种
5、以上,品种有第三线药物时,须经科室主任同意、签名,并有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第十五条 患者使用、更改抗菌药物,应在病例中记载选用、更改抗菌药物理由。第十六条 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包括内科系统非手术预防用药和外科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第十七条 预防用药应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的效果、耐药菌的产生、二重感染的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药物价格以及患者的易感性等多种因素 。第十八条 非手术感染的预防用药:1、指尚未感染的非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有相当或一定效果,如果不用药则发生感染后果严重者。2、抗菌药物
6、不能长期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应激状态或针对某些专门的病原菌进行短期有效的预防。3、已明确为单纯病毒感染的患者不应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4、通常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能盲目地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种药物联用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5、一旦疑有感染存在,应送有关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并应尽快开始经验性治疗,病原学诊断明确后则应根据病原菌的耐药特点和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第十九条 围术期用药必须根据各类手术术中污染程度、手术创伤程度、最易引起手术部位感染的病原菌、手术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第二十条 围手术期预防用抗生素的
7、选择应根据最易引起手术部位感染的常见病原菌、手术切口类别、病人有无易感因素等综合考虑。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杀菌、价廉、安全性高的药物,尽可能避免多药联合使用。通常选择头孢菌素,以第一、二代头孢为主,个别情况下可选用头孢曲松等第三代头孢,避免选用超广谱抗菌药物。第二十一条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必须重视无菌技术,不能期望以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替代严格的无菌操作。应做好消毒隔离、患者营养支持、环境消毒等。第二十二条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患者中的应用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四、抗菌药物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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