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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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2015-07-27 近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递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涉及建筑工程价差鉴定、量差鉴定、工期延误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标的大、专业性强、又关乎农民工工资问题,因而得到法院高度重视。同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等特点又困扰审判实践工作。本文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历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为样本,分析困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工程造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从审判角度看,工程造价鉴定周期长是一个不争

2、事实。我院2012年至2014年期间,该类司法鉴定案件共35件,平均鉴定周期202天,最短用时24天(当事人撤诉),最长用时3年零5个月(其间8次修订鉴定意见稿)。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更成为困扰审判质效的瓶颈。寻根究底,工程造价鉴定案件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一)审判权与鉴定权混淆不清      工程造价类案件对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案件需要的鉴定材料、鉴定范围、鉴定计价方式、建筑施工合同的理解均需要法官做出判断。然而,法官囿于专业知识的缺陷,将审判权让渡于鉴定人员成

3、为普遍现象。鉴定人员需要法院确认诸多专业问题和法律事实问题,在这种往返确认,反复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正过程中,法院与鉴定机构相互推诿,占用大量审判时间。      (二)鉴定范围不明确      鉴定范围是完成鉴定内容的前提。涉诉工程项目已完工和未完工的范围常常分不清。特别是项目变更后,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更换承包人进行继续施工。原有完成施工项目被覆盖或混淆不清,直接导致鉴定人员审核时无法厘清项目工程量。部分工程建筑质量是否合格,能否直接计算到完成工程量存在疑问。这些鉴定前提没有明确,增加鉴定人

4、员的工作难度。      (三)鉴定计算方式不明      工程案件的鉴定基本原则为从约定或从取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计价方法不同,鉴定结论不同。法院在委托鉴定时,一般不会对案件的计价方法做出明确说明,对工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以及约定

5、的法律效力不作判断。这就导致案件依据鉴定意见来判断,但鉴定的计价前提是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导致鉴定意见可信度不高,当事人反复提异议。      (四)鉴定材料不齐全      建设工程案件较为复杂,从设计到竣工结算经过多个工序环节,所以用于造价鉴定的材料也多。通常情况下,鉴定涉及到的材料包括:1.工程招投标文件;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3.工程施工设计图(变更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预决算及预决算答疑文件;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现场签证、收方资料;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6、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变更)措施方案;6.双方约定工程材料及价格的相关资料;7.其他资料,如损失(停工)费用计算书,停工设备数量及时间、租赁合同、工资表等;8.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在的说明意见书。由于上述材料大部分为被告保管,取证难度大,对工程签证等证据,原告也缺乏保存的意识,鉴定所需的材料不齐全成为鉴定时间长的主要原因。      二、解决困扰工程造价鉴定案件对策      目前各地法院将解决的鉴定时间长的措施主要在集中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协调沟通上。沟通协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理顺鉴定的困难及针对性处

7、理问题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1.明确鉴定启动权。审判法官根据当事人申请,结合案件审判需要,合议庭评议后才能确认最终的委托事项,即鉴定启动权由法官决定。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符合案件审理需要,或者至少有关联。合议庭评议时,法官对同意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做出明确表示,对属于法律事实或者专业性问题做出明显的区分。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审判权范畴,专业性问题属于鉴定范畴,二者绝不能混同。举例而言,一个工程项目,在发包方与项目承包方没有结算情况下,因更换分包人而导致工程延误,原承包人要求发包方支付已经完工的工程

8、款项进而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法官需要确认原承办方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那么在对外委托时,审判法官至少要将已完工的工程与未完工的工程进行区分,至少是对工程项目物理上的区分。未做区分的情况下,贸然对外委托,鉴定人员要求原被告做出的现场指认以及根据现有证据做出的已完工的工程的范围,只能算是代行审判权了。毕竟,原被告有了争议才会有诉讼,双方不能确定完成的工程量指的是工程造价学意义上的核算工程量,这个工程量的鉴定范围必须由委托法院确定,即使无法准确确定范围,至少是在物理空间上或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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