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各民族社会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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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各民族社会民俗2009年06月12日广西各民族社会民俗,家庭以父系为中心。建国前,富豪人家遵从封建礼教,努力维持大家庭;劳动人民由于生活所迫,以小家庭居多。农村受封建宗法思想影响较深。往往由三至五代近亲家庭组成房族,若干房族组成家族。家族、房族靠宗法制度维系内部团结。建国后,宗族、家族观念日趋淡化。在城镇,宗法制度影响较农村为浅,家庭日益向小型化发展,改革开放以后,这个趋向更为明显。  建国前,在乡村中一般存在村社组织,有些民族还保留有原始公社组织的残余,壮族有寨老制、都老制,瑶族有石牌制度、破补组织、村老制和密诺组织,苗族有“依直

2、”(埋岩会议)。侗族有合款组织,仫佬族有冬组织,毛南族有隆款组织,京族有翁村组织,彝族有议事会等。此外,还有各种会社组织,如兄弟会、十姐妹和老人会等等。  处理内部事务,各民族多遵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清代。有的民族制订了乡规民约。社会交往崇礼仪,尚友情。建国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五讲四美、学雷锋活动,党政军民学,农工商各界,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团结互助,勤学上进,遵守公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逐渐蔚成新风。 第一章  家 庭  建国前,广西各民族盛行以父系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富豪和仕宦人家则以大家庭的

3、居多。建国后,形成新型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家庭成员男女平等;男子入赘从妻居有增多的趋势;不同民族通婚组成的家庭日益增多;1980年以前,三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农村仍占有一定比例。1980年以后家庭逐渐向小型化发展。  第一节 家庭结构  个体家庭  建国前后,不论城市或农村,各民族传统的家庭结构,是以男子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家庭的类型,有夫妻型、夫妻加子女型、夫妻加父母型、夫妻加父母和子女型,此外还有祖孙型、兄弟姐妹型、鳏寡孤独型。建国后,有些集体经济搞得较好的地方,创办了“敬老院”,使原来无依无靠的老人得以过着幸福的集体生活,还有些地方“

4、五保户”由集体抚养;孤儿生活也有了保障,并有机会入学读书。  家庭成员一般平均在五人左右。在家庭中,家长一般为男子,担任家长的丈夫或父亲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世系按男子计算,子女均从父姓。成员的分工,各民族大体相同。建国前,在农村,一般是男子从事犁田、耙田、播种、田间管理、挑粪、打柴、扛木头等重活,妇女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和与纺织有关的地里劳动。农忙期间,男女老少一同出力。壮族、瑶族妇女特别能吃苦耐劳。壮族妇女除包揽家务外,还要承担田间大部分劳动,运肥、插秧、耘田、收割样样能干。瑶族妇女和男子共同承担田地里的农活,还包揽全部家务,在家庭

5、中有较多的发言权。老年人看管小孩和喂猪鸡鹅鸭,小孩牧养牛羊。建国后实行农业集体化,劳动由生产队安排。实行同工同酬。除特殊重活由男子承担外,其他劳动不分男女。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分工又几乎同建国前一样。京族各地分工不一,沥尾村除年纪大的留在家里看小孩和料理家务之外,男女都要出海生产。巫头、山心以鱼箔捕鱼,男子出海,妇女和老人在家里处理家务兼作农业生产,捕获的海产多由妇女挑到街上卖,收入由她们保管,开支也由她们决定。  各民族家庭成员中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父母有抚养儿女的责任,家长筹划全家的生产生活及对外的交际。子女有

6、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父母去世以后,兄嫂对年幼弟妹也有抚养的责任。“长兄为父,长嫂为母”的观念习俗,广西各族皆然。在家庭关系中。团结和睦,首推瑶族。他们彼此互相尊重,很少吵架,丈夫打妻子的现象很少。  41广西各民族社会民俗2009年06月12日广西各民族社会民俗,家庭以父系为中心。建国前,富豪人家遵从封建礼教,努力维持大家庭;劳动人民由于生活所迫,以小家庭居多。农村受封建宗法思想影响较深。往往由三至五代近亲家庭组成房族,若干房族组成家族。家族、房族靠宗法制度维系内部团结。建国后,宗族、家族观念日趋淡化。在城镇,宗法制度影响

7、较农村为浅,家庭日益向小型化发展,改革开放以后,这个趋向更为明显。  建国前,在乡村中一般存在村社组织,有些民族还保留有原始公社组织的残余,壮族有寨老制、都老制,瑶族有石牌制度、破补组织、村老制和密诺组织,苗族有“依直”(埋岩会议)。侗族有合款组织,仫佬族有冬组织,毛南族有隆款组织,京族有翁村组织,彝族有议事会等。此外,还有各种会社组织,如兄弟会、十姐妹和老人会等等。  处理内部事务,各民族多遵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清代。有的民族制订了乡规民约。社会交往崇礼仪,尚友情。建国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五讲四美、学雷锋

8、活动,党政军民学,农工商各界,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团结互助,勤学上进,遵守公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逐渐蔚成新风。 第一章  家 庭  建国前,广西各民族盛行以父系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富豪和仕宦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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