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率历史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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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税率历史变动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一、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契税的税率是:买契税按买价征6%;典契税按典价征6%;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6%。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

2、”,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颁布日期为1998年11月20日,该办法强调,1997年10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前,本省的契税征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即1997年10月1日起江苏的契税税率为4%。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3、即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即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五、《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第四条规定:江苏的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

4、统一下调到1%。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2日。即从2008年12月22日起,江苏的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要求,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

5、[2010]3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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