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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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刘伟,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

2、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

3、[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

4、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2012年2月20日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2011-01-18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分享到:0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

5、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

6、××)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

7、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

8、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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