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比对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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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兽药比对试验要求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需要实施的比对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休药期验证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用于食品动物的产品需要进行的休药期验证试验应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一、实施比对试验品种遴选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思路,依据产品注册情况以及兽药剂型性质与特点,分期、分类实施。首先开展注射制剂的比对试验;其次开展口服液制剂、可溶性粉制剂的比对试验;最后开展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剂型

2、的比对试验。具体实施比对试验的品种以农业部发布的目录为准。二、参比品、受试品的选择与要求参比品原则上应为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若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再销售,则应选择市售合格的相同主导产品,并由农业部公布。受试品应为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在兽药GMP生产线上抽取,经省级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试验。三、试验动物的种类要求4原则上为参比品批准使用的靶动物,家畜优先选择猪,家禽优先选择鸡,宠物优先选择狗。其中批准使用的靶动物为多种动物的,畜禽应分别开展试验。四、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能够用血药浓度法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

3、制剂品种,应优先进行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除应遵循农业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试验设计用家畜作为试验动物的,一般选择交叉设计。若药物有很长的消除半衰期或者交叉设计时两阶段间的清洗期持续时间太长,以至试验动物出现明显的生理变化时,可选用平行设计。用鸡作为试验动物的,一般选择平行设计。选择平行设计的,试验动物数量每组不少于30头(只)。(二)给药剂量一般只做单剂量试验。给药剂量应与临床单次用药剂量一致,通常选用参比品的最高给药剂量进行试验。(三)其他注意事项4

4、有关生物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方法的建立与确证、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结果评价和研究报告内容等按农业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执行。五、临床疗效验证试验要求不能采用血药浓度法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兽药品种,应进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要求如下:(一)发病动物模型一般使用人工发病动物。无法人工发病的,可使用自然发病动物进行试验。(二)试验设计一般采用3个处理的平行设计,即分为参比品组(阳性对照组)、受试品组(试验组)和发病不给药组(阴性对照组)。(三)其他注意事项每组动物数量、观察指标、统计分析和结果判断按相关药物类(抗菌

5、药物、抗寄生虫药物)的Ⅱ期临床药效评价试验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乳房炎防治的药物可按抗菌药物Ⅲ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六、休药期验证试验要求生物等效性试验反映的是制剂产品中活性药物的吸收过程,不能反映药物代谢及药物/4代谢物的消除。虽然两个产品生物等效,也不能直接采用参比品的休药期。因此,用于食品动物的产品还应验证受试品的休药期是否与参比品相同。用于宠物的产品不必进行。休药期验证试验可采用单一时间点法进行,即按照参比品的休药期,设计一个受试品组,设置动物数10头(只),在参比品休药期时间点宰杀全部动物,

6、测定靶组织中残留标示物的残留量。有关生物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方法的建立与确证、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结果评价和研究报告内容等按农业部发布的《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执行。七、在线抽样量说明受试品应在产品生产线上抽取。抽样量应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生物等效性和休药期验证3个试验的用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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