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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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03]185号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2、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没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3、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或者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

4、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招标项目条件;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四)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招标标底(若设)备案;    (六)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负责辖区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监督评标专家的选用和考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

5、其他职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及部队驻东营市各单位、企业及所属单位、企业(含改制后企业及冠以东营市的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县区较大型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业

6、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八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招标的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标段划分要合理。    第十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7、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过高的施工业绩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煦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  

8、  (二)施工前期各阶段招标已完成;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获批准;    (四)工程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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