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的税收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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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证券投资的税收问答  文号:云南财税网  关于证券投资的税收问答1、问题:我公司在上海证券购买了一部分股票,我们每月月底都按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来确认该股票的收益(实际并未卖出,收益尚未真正实现),这部分收益是否要上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要交的话何时交?怎么计算?具体的依据及规定是什么?解答: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股票投资分别在两个科目核算,一是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为进期交易发生的投资。按照问题所描述的“每月月底都按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来确认该股票的收益”,你公司投资的股票属于“交易性金融

2、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指南有很明确的举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 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 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法对投资所得征税,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所得

3、(即股息性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国税发[2000]18号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持有的股

4、票在发生转让时税法上确认收入。2.问题:我公司取得上市股票的红利及非流通股的分红(该公司应该已纳所得税)所形成的投资收益怎样计算所得税?依据是什么?答:对于上市股票的红利及非流通股的分红,按照前述股权投资所得处理,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特殊问题:1.股票股利: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2.清算性股利: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

5、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3.我公司专门集中资金在证券市场打新股,新股上市后大部分抛出,在季度、年度末有一部分没有抛出,有的股票盈利、有的股票亏损,请问在财务核算上新老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务上又是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会计核算1.企业会计制度:按短期投

6、资处理。2.新企业会计准则: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一、税务处理目前仍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处理,相关问题前面已经述。二、实务的考虑企业一般按证券投资账户余额进行记账,同时考虑投资不是可预见的就会结束,这里就有出现一个问题,即企业按整体投资来看待,不到投资结束时不能确认收益。但从税收的原理考虑不可能不参与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其会要求企业按投资股票的细分进行分别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按照税收确认收入。考虑到计税期的问题,企业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投资股票的细分确认转让所得或者损失。4.我公司投资一点基金,请问会计和税收上应该怎么处理?答:投资基金的税收

7、处理一.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投资于基金,属于短期投资行为,其收到的基金分红属于短期投资收益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处置时确认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二.投资基金税收处理投资基金收益包括申购赎回之间的收益,以及分红收益,相关税收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针对封闭式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1.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

8、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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