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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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死刑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规定西夏区人民检察院2011-07-2102:53:08为了提高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加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死刑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结合全区办理死刑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坚持“引导而不干扰,引导而不代替,引导而不领导,参与而不联合”的原则,加强配合,体现制约,各司其职,依法引导,强化监督。第二条办理死刑案件实行公诉引

2、导侦查取证机制的目的,是提高侦查人员对可能判处死刑案件证据证明过程及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认识,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确保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用证据的效益价值,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中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一)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二)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4(三)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四)依法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一)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二)听取检察人员对有关案件侦查取证的意见;(三)根据检察人员的意见,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第三章

3、范围和时间第五条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下列案件,适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一)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二)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三)涉嫌黑、恶性质组织犯罪命案;(四)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六)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侦查取证的其他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第六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的时间(一)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迅速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二)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可适时通知检察机关公诉部

4、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4第四章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应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参加有关会议,就死刑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现场勘验和检查;(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四)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决定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五)召开联席会议等。第八条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六种类型案件,应当立即启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程序。(一)由侦查机关制作《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通知书》,通知检察机关;(二)检察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制作《引导侦查取证案件备案审查表》。第五章组织领导第九条死刑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由各级检察机关分管公诉工

5、作的副检察长和公安机关分管侦查工作的副局长具体领导。第十条死刑案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具体组织部门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禁毒、经济侦查部门。第十一条4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禁毒、经济侦查部门应设立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联络沟通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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