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测量仪器管理办法(试行)

精密测量仪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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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维激光扫描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测量仪器管理办法(试行)测量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仪器管理,保证仪器完好,提高其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测量仪器是指:三维激光扫描仪、GPSRTK测量仪、电子水准仪、铟钢尺、全站仪、经纬仪以及测距仪等仪器与设备的管理。其它管理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执行或制定专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工程观测应由观测工作负责人员亲自领用、迁运、使用、保管、维护、归还测量仪器;领用仪器的观测工作负责人对仪器安全负责。第二章仪器的申领与调配领用与归还第四条测量仪器主要用于工程观测,原则上

2、不对外借用;若外借,应派出工程测量技术人员随同,监管测量仪器的迁运、使用、保管、维护,督促及时归还。第五条测量仪器的领用应根据工程测量任务安排,提前3天提出使用观测仪器申请,领用人签字;若外借,经测量学科带头人与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管理员办理手续签字出库。第五条收到申请单后,应根据现有仪器资源情况,统一进行合理调配。第六条领用人(若借用,增加担保人)签字,测量仪器管理负责人、保管员共同验收,如实填写检查情况,签字后资料存档。仪器调配时,应当场查验仪器、设备是否完好、附件是否齐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存档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第三

3、章仪器的检测和与使用第七条测量仪器应按规定定期每年送至有资质的单位(部门)专业测绘部门(如:省测绘局)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新购或受损修理后的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应必须进行检定。第八条测量仪器必须应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操作使用;非熟练人员,操作使用前应熟研读说明书,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中的要求和方法正确使用与操作在熟练人员的指导下使用。GPSRTK测量仪、电子水准仪等仪器安排专人保管和维护,经纬仪安排专人保管和维护,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第九条应尽量避免在大风、雨雪、严寒、强磁场、强腐蚀、强光直射强磁场(如:变压器、高压电缆)或雷雨天气

4、等不利环境下进行测量使用仪器工作;禁止在腐蚀、易燃、易爆的环境下使用仪器,限定时间在雨中使用。第十条夏冬季室内外温差较大,作业前应将仪器箱打开十分钟以上,待仪器表面接近外界温度,改善工作性能。第十一条野外测量时,应始终确保仪器装箱迁站或将固定仪器的在脚架上迁站时,直立放在肩上迁站应将脚架直立仪器贴近头部行走;长距离迁站时,仪器应装箱避震防撞,铟钢尺应对面捆绑并固定于尺箱内运输,同时做好防震、固定好减震措施,严禁随意摆放。第十二条在使用过程中,禁止随意拆、卸仪器各零部件;仪器出现故障后,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同时书面写出仪器发生故障的原因

5、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界定。第十三条清洁仪器不得使用强刺激性液体清洁仪器,应用清洁洁净、柔软的棉布擦拭外壳、键盘和显示屏,如果需要,必要时可蘸可将擦布用少量的肥皂水蘸湿后擦拭;禁止使用强刺激性液体擦拭仪器。第十三条仪器应贮放于通风、干燥阴凉的地方,箱内放置防潮防霉剂。第十四条在较寒冷的环境中作业时,作业前应将仪器箱打开约十分钟使仪器表面接近外界温度,有利于仪器的正常使用。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有保证仪器完好的责任,并责成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第四章仪器的日常管理保管与维护第十四条测量仪器应明确专人保管与维护,制定保管维护制度并明示。

6、第十五条仪器应贮放于通风、干燥、阴凉、稳固的地方,箱内放置防潮防霉剂。第十六条仪器保管负责人有下列责任:1、负责仪器的保管和维护;2、告知仪器使用者相关注意事项。3、仪器出现问题时负责联系仪器制造商进行维修。第十七条未经负责人许可,测量仪器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第十八条测量仪器人员应于每半年完成观测仪器的检查维护一次保养,天气晴朗、湿度较低日进行。第十九条检查维护内容主要如下:1、检查仪器有无潮湿、霉变现象,及时更换防潮防霉剂;2、开箱通风;3、活动仪器转动部件;4、测量仪器的电池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防止电池老化,须使用厂家提供的充电器

7、对测量仪器电池充电进行充电,以防损坏电池。第五章仪器的收回与报废第二十条观测任务结束后,使用单位观测负责人应收集整理有关仪器及附件,实验室负责对收回的仪器进行检查校对、清点附件、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GPS、全站仪、电子水准仪、经纬仪、水准仪等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未到期的仪器,出现故障,应予以修理,经修理达不到精度,可申请报废。报废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报废。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由于人为因素导致仪器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为仪器折旧后价款的10%。第二十三条未经负责人批准,私自外借或携带仪器在对外使用的

8、,除立即归还外,还应承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仪器折旧后价款的20%的罚款罚款。由此造成仪器损坏不能修复或造成精度降低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同型号新仪器。第六七章附则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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