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ID:38630903

大小:39.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6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_第1页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_第2页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_第3页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_第4页
资源描述: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分类名称标准公布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05-03-16施行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

2、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

3、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4、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

5、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四)农产品、种子的试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五)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的复审、修改

6、、备案、编号方法、出版、发行等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不需要制定标准的特殊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

7、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统一代码标识。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统一代码标识。第十五条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执行:(一)供需双方合同约定采用的;(二)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执行的;(三)企业已采用的。第十六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准产品,但消费者能够直接识别其质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杂品)除外。第十七条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标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