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学教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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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人身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人身保险的经济学涵义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象)的保险。2说明:1、标的:生命和身体2、保险责任:死亡、生存、疾病、伤残、衰老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一般称之为给付。除医疗等伤害性保险,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代位求偿等问题32.人身保险与人身危险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人身保险是人身危险管理中转嫁危险的一种手段4人身危险的概念与分类人身危险是特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方面遭受损害的危险1、生命危险早逝危险与老年危险2、健康危险疾病危险与残疾危险5可保人身危险1、人身

2、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2、人身危险损失必须是明确的3、人身危险应当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4、人身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二、人身保险的种类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及《保险学概论》,我国对全部保险业务的种类划分如下表:78一、按保障范围分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9二、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类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四、按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类一次性给付保险年金式给付保险10三、人身保险的性质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1、保险标的不同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4、保险责任期限不同5、费率制定的因素不同11人身保险(商业人身保

3、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联系:有大致相同的险种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相互补充区别:属性不同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待遇水平不同立法范畴不同12四、人身保险的价格131415161718人身保险的价格19第三节人身保险的作用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经济保障投资手段对企业的作用提高员工福利稳定企业经营对经济建设的作用积聚大量可长期使用的建设资金转消费资金为生产资金(资本),缓解通货膨胀。家庭中谁最应该保险——“生命价值”理论的现实意义1997年10月的一天,投保人及其妻子乘坐朋友的小轿车外出,在拐弯时汽车右前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撞上了路边的大树。投保人及其妻

4、子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双双过世.留下不满7岁的女儿成为了孤儿。幸运的是投保人曾经为其女儿购买过20份少儿保险,但遗憾的是投保人和其妻子并没自己投保过任何保险,而且为其女儿投保的20份少儿保险也没有选择有“保险费豁免”条款的险种。这样被保险人在成为孤儿后,不仅要为今后的生活费担忧,而且还要为未来保险费的缴付而犯愁。最终可能落得个退保或者部分退保的结果,使投保人当初寻求保险保障的意愿落空。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概念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简称寿险,足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

5、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人寿保险保险事故的涵义人寿保险又可称为生命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所谓“生”,就是生存,生命得以延续。所谓“死”,就是死亡。对“死亡”而言,原则上只问结果、不问发生的原因,一律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但是也存在除外责任——如故意自杀或者战争造成的死亡就属于除外责任。案例1、非故意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某女工李某同本厂职工曹某恋爱,热恋中,曹某另有新欢,抛弃了李某,李某痛苦不堪。后来李某乘父母外出买菜之机悬梁自尽。三年前,李某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寿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5000元。案发后,其父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

6、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应该是非本意的,人为的故意造成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李某选择在其父母外出之机死亡,其死亡显然是本人人为造成的,即死亡系自杀所致。此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只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的现金价值。否则,难免不产生“变相鼓励道德危险”的副作用。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自杀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之后,李某自杀完全因情而起,其本人是爱情的牺牲者,对其家庭而言,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与精神损失。考虑到被保险人自杀没有欺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本案应予通融给付,即赔付全额保险金。自杀有故意非故意之分。人寿保险上的故意自杀是指通过自杀获得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法》第六十五

7、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三、人寿保险特征(相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来讲)1.危险特殊,经营稳定2.长期性业务为主体3.具有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具有特殊性1.危险特殊,经营稳定人寿保险所面对的人身危险是人的生存或死亡。这种死亡或者生存概率随着年龄增长显现规律性的变化2.长期性业务为主体(1)“均衡保险费”方法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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