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性决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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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的决定京政发〔2002〕××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中的“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

2、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修改为:“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第(五)项修改为:“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第(六)项修改为:“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七)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改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四、第四条第(一)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改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运输装置,并保持密封完好。”五、第六条修改为:“禁止拖拉机、兽力

3、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六、第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4、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上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七、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对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查处。”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拖拉机

5、、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运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八、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行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表扬和奖励。”九、第十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十、删去第十一条。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

6、□□□□□□□□□□□□□□□□□□北京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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