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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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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电站外场照明改造工程合同(正本)工程名称:大荔县供电分公司6座变电站探照灯改造工程(35KV张家、安仁、果园、苏村、西寨;110KV南乌牛)合同编号:2010年月日发包方:大荔县供电分公司承包方: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6座变电站探照灯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35KV张家、安仁、果园、苏村、西寨;110KV南乌牛)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分公司大荔县供电分
2、公司四、项目主管单位:大荔县供电分公司五、承包范围和内容:1、按照设计说明,对35KV张家、安仁、果园、苏村、西寨;110KV南乌牛;六座变电站探照灯进行改造施工。六、工程造价:因在施工过程可能会发生设计变更,因此合同价款暂定万元,价款如发生变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第二条施工准备一、发包方:1、合同签订3天内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一份。二、承包方:1、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2、承包方负责灯具及辅助材料的供应。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式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送发包商。第三条工程期限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
3、为天(日历年),自2010年月日开工至2010年月日竣工验收。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2、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而影响施工。3、不可抗力而延误工期。4、由发包方提供的安装设备未到货等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第四条工程质量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监督;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材料;2、隐蔽工程必须
4、经发包方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3、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一年。5、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第五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一、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万元备料款。二、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工程预算合同金额。第六条工程验收一、工程验收人员由大荔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二、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或缺陷由
5、发包方书面向承包方提出,并给予一定的消缺时间。第七条双方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二、施工安全合同由承包方和变电站签订,施工期间安全责任由承包方全部负责。发包方的责任: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第八条纠纷解决办法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以法律手段解决。第九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各一份)。二、本合
6、同自双方代表签订,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结清工程款后终止。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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