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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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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区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ⅩⅩ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和《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
2、行票据”和表外“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第三条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信用社贷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第四条 5信用社必须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协议或合同。(三)借款凭证或契约。(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
3、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六)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七)属呆账贷款的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八)其他证明材料。第五条 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第六条 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第三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第七条 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市)联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第八条 县(市)联社应对已
4、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5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自治区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自治区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实行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对信用社职工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置换不
5、良贷款放松管理、失察、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三)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四)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的。第四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第十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实行分类管理。5第一类:信用社贷款已完全损失,无法进行追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债权。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资料
6、应按信用社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二类: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信用社债权依法可获得补偿的债权;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对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县(市)联社应建立专项清收组织,落实专人清收、保全、盘活措施。县(市)联社主任与信贷员应层层签订清收、保全、盘活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书,自治区联社将此项指标列入年度不良贷款考核范畴考核。第十一条 县(市)联社应建立个人收入与清收任务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十二条 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参照《Ⅹ
7、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执行。按时向县(市)联社报送清收结果、收款凭证及相关清收奖励分配情况以备内部审计。第五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制度第十三条 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5县(市)联社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核算办法。各核算信用社会计在对已置换不良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应定期监测在表外科目中如实反映,及时记载已置换不良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确保核算的真实完整。第十四条 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核算,必须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保持账、簿、据相符一致。第十五条 对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应坚
8、持“先收本金,后收利息”的核算原则。第六章附 则第十六条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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