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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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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举办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2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举办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以下简称中运会)由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指导,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主办(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有关机关团体协办。 第3条 中运会每年四月举办,会期以不超过七天为原则。 第4条 中运会举办之竞赛种类分列如下: 一、应办种类:田径、游泳、体操、桌球、
2、羽球、跆拳道、网球、足球、举重、柔道、射箭、软式网球、手球。 二、选办种类:主办单位得依地方学校发展特色,并参酌奥运、亚运竞赛种类,选择一种至三种举办。 第5条 中运会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国民中学为单位组队参加;参加竞赛之运动员并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中运会比赛当学期注册在学之正式学制学生;在国中修业三年以上者不得参加国民中学组;转学生或重考生参加比赛者,必须具有就读学 校一年以上之学籍。 二未与职业队签约或未遭禁赛处分者。 前项第二款之规定,中运会各队之领队、教练及管理
3、适用之。 第6条 中运会由主办单位于中运会举办之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办,申办规划书应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一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中等学校体育实施情形(组织行政、课程教学、活动竞赛、场馆利用等)。 二中运会实施计划(宗旨、竞赛种类、组织规程等)。 三各类活动所需之软硬体设施(竞赛、艺文、展演等)。 四承办资源与能力(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及财务计划等)。 五环境条件报告(交通、住宿、餐饮、安全等)。 六主办单位出具经议会通过,同意举办中运会之正式公函。 前项主办单位由本部遴选之;
4、其遴选规定另定之。 第7条 中运会之竞赛场地应以主办单位辖区内之场馆为主,必要时得规划邻近之场馆。 第8条 中运会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应办理艺文、表演、展览等活动。 第9条 中运会主办单位应于一年前成立中运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办理各项筹备事宜;其成员如下: 一本部体育单位主管及中部办公室主任。 二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代表。 三主办单位政府首长暨代表二人。 四主办直辖市或县市议会议长。 五协办单位有关主管。 六上一届及下一届主办单位教育局局长。
5、七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体育总会会长。 八中运会运动竞赛委员会召集人。 九中运会运动员药物检验委员会召集人。 一○中运会运动纪录委员会召集人。 一一中运会生活教育评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二依会务、竞赛及活动等专业需要,经本部核准后聘任之委员。 前项筹委会主任委员,由主办单位首长担任之;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召集人,由筹委会主任委员遴聘之。 第10条 中运会筹委会组织章程由主办单位拟定,经本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11条 中运会筹委会设运动竞赛委员会审查竞赛规程、技术手
6、册及有关竞赛文件,并于前一年报本部核定后公告。 第12条 中运会筹委会设运动员药物检验委员会,办理检验相关事宜。 参赛运动员应接受运动员药物检验,拒绝检验或检验违规者,取消其参赛资格及所得成绩,并依相关规定议处。 第13条 中运会筹委会设运动纪录委员会审核及确认竞赛成绩纪录。 第14条 中运会筹委会设生活教育评审委员会,办理与会各单位队职员生活教育考核评审事宜。 第15条 中运会筹委会应加强运动安全设施之规划、管理及紧急伤病处理措施。 中运会筹委会应办理必要之保险。
7、 第16条 中运会举办经费来源如下: 一主办单位编列之预算。 二中央相关机关补助款。 三报名费收入。 四广告费收入。 五媒体转播权利金收入。 六个人、团体或机构之捐助。 七出售纪念品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17条 主办单位于中运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制作经费收支状况表及报告书三份,报告书内容如下: 一筹备会组织成员及筹备处工作小组名单。 二参赛单位人员名单。 三举办种类(项目)之竞赛成绩。 四参赛人数统计表。 五竞赛人数统计表。
8、 六检讨与建议。 七其他经本部指定之报告。 前项经费收支状况表及报告书,一份移交下届主办单位,一份送本部备查,另一份自存列管。 第18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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