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年检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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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年检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基金会年度检查(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3月8日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项目下放的实施方案》(桂民发[2011]47号),自治区民政厅已将本厅实施的“基金会年度检查审批”委托下放市、县民政部门按实施审批

2、。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第三条,行政审批条件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基金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3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年度检查的实施对象是行政审批权下放后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基金会;但是,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基金会,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六、申请材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申请材料为:(一)《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

3、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772-26295703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基金会年检制度办事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每年3月初,由登记管理机关下文通知各基金会及业务主管单位,准备好相关年检材料和做好年检准备工作3月31日前,各基金会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31日前,各基金会将初审合格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限5个工作日)基金会需将年检报告书电子版发送至

4、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邮箱:lzmjzz@163.com)11月,登记管理机关将对年检结果在民政信息网和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反馈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在民政信息网下载年检报告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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