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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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政办〔2008〕47号关于印发《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系、院直各部门:现将《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制度科研发展基金△办法通知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2008年5月30日印发共印34份—4—附件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增强我院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培养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竞争力,学院特设立“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院基金”)。该基金设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资助类别

2、,每年评审一次。第二条院基金项目面向全院在岗在职的教师,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均可通过其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第三条院科研处为院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验收结题等工作。第四条院基金项目选题应符合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应围绕学院发展目标、近五年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团队建设规划,并注重与我省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安徽省暨合肥地区特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二章院基金一般项目第五条院基金设立一般项目主要为培养青年教师,促进优秀青年科研工作者脱颖而出,为学院的学术梯队培养后备力量;同时,鼓励和支持青年教

3、师开展应用性研究,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前期工作基础和有明显创新思路的科研项目。第六条院基金一般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者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已取得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2、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必须有一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且每位教师参加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该教师应对项目的选题和总体设计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第三章院基金重点项目—4—第七条院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主要为培育我院具有一定优势的学术带头人及群体的成长和壮大。鼓励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交叉融合,培育申请高级别项目和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队伍和科研基地。第八条院基金重点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者已

4、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职称,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优先;2、选题必须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代表学科发展的方向,体现学院重点学科的优势与特色。项目研究内容紧密联系学科建设,具有前沿性、交叉性、创新性及一定的开发应用和市场前景。研究成果丰富。第九条重点项目立项者必须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方可验收结题。若获省级以上项目立项,学院将实行滚动资助。第四章院基金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十条院基金项目实行二级评审制,由系部组织申报和初审,科研处组织终审。第十一条申请者须填写《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者所在系部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及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并对

5、支持该项目研究及监督其计划执行等做出承诺。第十二条科研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学院科研发展需要及经费情况,提出具体拟立项项目报学院审批。第五章院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院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计划完成情况分二次拨款、节余经费留用一年的办法进行管理。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的规定执行,院系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第十四条—4—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可适当延长)。申请者项目获准立项后,应及时严格按照申请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中期需填写《合肥学院项目执行情况进展报告》一式二份,经系学术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期完成

6、而需要延期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在执行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第十七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需填写《合肥学院科研项目研究总结报告》一式二份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于项目自行中止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者,须追回其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第十八条获得院基金资助者应积极申请院外科研项目。院基金一般项目完成较好者,若符合重点项目

7、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院基金重点项目。每位院基金受资助者原则上五年内只可获得一次同级别项目的资助。第十九条项目的结题与鉴定依据《合肥学院科研计划、经费及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有关科研工作量计算和科研考核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由院基金资助的项目发表论文等均应注明“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号:XXX)”的字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院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合肥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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