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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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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联网合同甲方:沈阳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沈阳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保证甲方新建工程的交付使用和用户供热需要,结合{沈蒲发【2011】5号,关于规范和坚强蒲河新城供热联网工程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甲方新建供热设施联网事宜进行协商后,甲方同意与乙方指定的所在区域内的供热方联网供热,并按文件的相关要求向乙方交纳联网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城市供热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沈阳三盛颐景园项目2、工程地址:沈北新区蒲河大道55号3、总建筑面积:212
2、237.66平方米(以沈阳市房产主管部门测绘面积为准),甲方如需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范围外增加联网面积,双方另行协商。4、首次供热时间:2012年11月1日5、首次供热面积:90259.58平方米(其余约121978.08平方米计划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供热)第二条:联网费及支付方式1、联网费价格:按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联网费总价:21.2237万平方米×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636.7万元人民币整(暂定、最终以竣工后房产测绘面积为准进行结算);2、支付方式:①本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甲方将首次供热
3、面积的全额联网费2707787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按剩余联网面积121978平方米的联网费总额3659340元的20%即731868元,与首次供热面积的联网费一次性支付,共计3439655元。大写:叁佰肆拾叁万玖仟陆佰伍拾伍元整②在2014年5月1日前,按剩余联网面积121978平方米的联网费总额3659340元的10%即365934元,向乙方交纳联网费。其它全部-3-联网费余额2561538元,在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交齐。(如未按期开工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交款日期)。3、全额联网
4、费到账后,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正规发票。第三条:联网面积核定1、甲方的实际联网面积在首个供暖期开始前须经甲、乙双方及供热方共同核定竣工图纸或测绘面积,据此结算联网费,对于可能无测绘条件的建筑物(如门卫室等)由甲、乙方会同供热方实际测量,并按认定的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联网费;2、甲方单体建筑内如含有赠送面积(顶楼带阁楼,底层带室内地下室)的,必须提供测绘面积,同时按沈阳市有关规定确定联网费。第四条:其它约定甲方该新建项目的一切供热联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供热方的供热联网合同的执行、技术沟通、工程施工等)均由甲方与
5、供热方直接进行,乙方不负责任何相关工作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联网费的,除应交付全额联网费外,还应向乙方按日支付联网费总额1%的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私自联网增加供热面积的,增加部分的联网费应按联网费价格的5倍向乙方补交,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供热方对园区整体停止供热;第六条: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
6、任,待不可抗力结束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八条: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解决。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页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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