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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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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京平吉林拆迁系列之:城市拆迁,获合理补偿 【写在案前】 金红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某社区,2008年对其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2008年7月8日,金红收到了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收到了当地法院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金红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 2008年10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对金红一户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金红5日内自行腾出土地,逾期该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金红拒绝腾房。 2008年11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
2、请书》。随后金红收到了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限金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拆除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腾出土地。 金红在所在社区有一套房屋,用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90平方米。2007年11月,当地发展改革物价局做出了一份批复:同意该县中医院实施整体搬迁,项目总占地面积110亩,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项目投资7000万元。此次项目范围共覆盖当31户居民,金红便是其中一户。这便是导致其08年整年无法像往常一样生活的缘由。在政府人员的劝导下,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2008年4月中旬,金红便与县中医院、当地居委
3、会签订《拆迁协议书》,获拆迁补偿款十六万元。后来,金红发现比她后签协议的居民拿到的补偿多于自己,而且他们的房屋面积远不如金红房屋面积大。积极响应配合政府工作有什么错么?没有获得任何鼓励反而得到了不公平待遇,金红心理觉得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于是拒绝拆房腾地。于是便发生了上面一系列责令金红腾房的通知。 心急如焚的金红在网上看到许多赵健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团曾经办过的精彩案件后,立刻联系了赵健律师,聘请其维护权益。在经过几轮法与非法的博弈后,专业律师成功为其维权,为金红争取了一倍多的补偿款。 【办案实录】 上篇:撤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律师团
4、队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政府依法撤销该通知。申请书中指出:程序上,县国土资源局在做出涉及金红重大利益的通知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未举行听证会、未告知金红的权利、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等法定程序;实体上,2009年7月,经农户进行行政复议,人民政府已撤销发展改革物价局所作同意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的批复,该批复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依据之一,其撤销也导致《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失去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律师们据理力争,摆清证据讲法律,县人民政府最后做出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律师团队随即代理金红向
5、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案件刚开始审理还不到一个月便不战而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撤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决定》,称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时适用程序不当,遂决定予以撤销。第一次回击圆满成功! 中篇:立不上案的行政诉讼 针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律师团队向市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书。请求书中写到,金红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金红手中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书却仅仅依据《限期责令腾地通知书》与《关于收回部分国有
6、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将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与事实不符。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县人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此案件,还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早看多了中国官场种种方面的律师团队为应对此,出了三剂猛药:请求市中级法院依法立案或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立案;指导当事人对做出容许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案件中三名枉法裁判法官进行实名举报;向县法院院长发出法律意见书,指出该院作出准予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的判决三大违法之处,并表示会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追究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下篇:直面即将到来的强拆 2008年12月,县法院裁定的责令腾地强制执行即将莅临。面临着
7、委托人房屋被强拆的危险,律师们立刻采取措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为具体行政行为,从其做出之日起三个月,金红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有金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而县国土资源局在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期限届满前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明显违法。基于此,请求法院判决暂缓强制执行,等事实查清后予以撤销。面对律师提供的法律和证据,法院未按期对金红的房屋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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