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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莱城质监分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时限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莱城分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有关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严格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杜绝积案、压案,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案件的办理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参与,办案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等取证工作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义务。第三条为保证证据材料的有效性,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复印件应有当事人签字押印或单位签章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勘验记录或调查笔录等应由当事人或被调查人签字后并在齐缝处按指纹确认。第四条立案审批表、行政
2、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由综合业务科统一编号登记。外来案件办理第五条举报投诉案件由局办公室受理,受理时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记载举报投诉信息(对举报投诉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当日报领导批转。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三日内进行调查,并在确定时限内及时处结。第六条上级交办案件及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由局长确定承办人员。检查取证6第七条办案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应认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可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照相或录像。笔录应由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被检查单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1、
3、现场检查笔录应载明检查时间、地点、场所并验证被检查单位的资质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全面、准确,不能使用对检查情况作定性的语言。不能出现推理、推测、判断等主观内容,重点、脉络要清晰。3、现场检查笔录的核心是对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被检查场所的概况;b、现场正在发生的行为;c、收集证据的情况;d、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4、笔录内容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5、办案人员应收集营业执照、许可证明、认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资质证件和必要的票据、合同、质量证明等证据材料。第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再难以取证的情况
4、下,可现场电话请示,经局长批准后依法对相关物品予以登记封存或扣押,事后办案人员应及时报批。登记封存或扣押期限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并且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失效期。6第九条对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拍照存档。第十条需对涉案物品抽样取证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认真填写抽样单,经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核实抽样品名、规格、等级、执行标准、样品数量等无误后签字确认。样品应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作备样,样品应现场封存,封条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物品应在三日内送检验机构,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检验委托单。立案第十一条办案人员
5、搜集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后,应于三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由综合业务科编号登记。调查取证第十二条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一般应在现场检查完成后立即进行。向企业非法定代表人调查时应当由企业出具委托授权书,单位签章。要有针对性的选择调查对象,并注意了解和记载被调查人于本案的相关性,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调查笔录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调查笔录应当与现场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相印证。第十三条案件一般应在三
6、个月内结案。如特殊情况6需延期办理的,说明情况并经局长同意后,按规定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案件初审第十四条案件初审由案审委办公室负责,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案件呈报表于案审委集体审理前三日交综合业务科初审。初审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其他瑕疵,应于三日内将案件退回办案人员补充材料并告知退回的原因。办案人员应在七日内补全证据重新提交案审委办公室。第十五条案审委办公室对初审的案件应签署意见,初审合格的案件应在三日内提交案审委并组织审议。案件审理第十六条一般程序案件由案审委会集体审议。案审会由主任委员或分管执法工作的副主
7、任委员召集,一般案件由半数以上案审委成员参加,复杂或重大案件必须由2/3以上案审委成员参加(审理分类按省局《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案件审理结束后,办案人员应于三日内制作审理记录并由审理人员逐一签字。告知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于案件审理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核、综合业务科编号登记后由办公室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应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接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6第十九条在告知时,办案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陈述的合理诉求,应如实记载,并及时报案审委主任。要求听证的,及
8、时按规定要求组织听证。处罚第二十条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意见无异议的,办案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三日后及时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综合业务科编号登记后由办公室盖章,办案人员应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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