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古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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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古印度法古印度指的其实是南亚次大陆,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三国,它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拥有独特的法律文化。古印度法是个有歧义的概念。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理解:(1)等同于“传统印度法”,指英国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产生于印度的宗教法以及强行传入印度的伊斯兰法等。(2)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即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属人法。(3)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般教科书所采纳的概念。(4)婆罗门教法,仅指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一、古印度法的产生与发展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一统王朝不多,

2、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因而有关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多

3、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公元前6世纪,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

4、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回说。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社会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佛教的经典(经藏、律藏、论藏,合称“三藏”)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经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佛教地位渐渐衰弱,为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所取代。世界三大宗教印度教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

5、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见前述。(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

6、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第二节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这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原意为“颜色”,早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

7、的过程中即已萌芽,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初步形成。雅利安人有很强的优越感,称当地黑色人种的达罗毗荼人为“达萨”(敌人),种姓制的产生是两个不同肤色种族对立的结果。种族对立后来发展为四大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每个种姓遵循各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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