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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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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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二零一三年1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组织机构4第三章职责范围5第四章管理制度8第五章业务联系9第六章科学研究1212第一章总则第1条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更好的贯彻执行《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2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生产、安监等分管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能正常进行

2、。第3条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的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第4条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二、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量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常进行。12三、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改扩建有可靠的物质基础。四、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1条地测工作是一项技

3、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具有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双重职能。为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指导,矿井应设置相应的地质测量机构或制定专人负责地质测量工作。第2条当前矿井设置有地测副总工程师,作为总工程师的助手主管地质测量工作。第3条矿井配备地质测量人员应考虑以下原则:一、地质、测量、钻探专业的技术人员应配齐、配够;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要配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三、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和制、绘图人员;四、12各矿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由各矿务局根据本规定要求和矿井地质条件、井型大小、井田范围等,制定细节自行规定,但必须满足工作需要。第1条

4、矿井建立钻探队,负责本矿范围内地质、防治水工作的施工。第三章职责范围第2条业务范围一、负责矿区的生产勘探工作。二、查明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矿区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三、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负责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四、调查、研究矿山地温、地压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并提供有关资料。五、进行井上下各种控制测量工作,测量井上下各项工程及设施之间的几何关系并绘制各种矿图。六、负责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设备安装的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线施工,并参与采

5、掘工程进度验收工作。12七、开展地表和岩层移动的观测工作,提供地表和岩层移动的有关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与留设煤柱设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八、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有关部规定,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量、损失率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九、负责对矿井“三个煤量”的测算和上报。十、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以及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十一、承担生产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地质测量工作。(如工程钻

6、孔、测设各种管线等)十二、结合生产,开展矿井地质和测量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第1条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一、本专业各项技术工作和工程完成情况;二、业务范围内的地质测量资料提供的及时、可靠;三、从地质测量技术方面指导采掘工程的正确性;四、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表、报告等准确及时。12第1条地质测量部门有下列权限。一、对不考虑地质条件、不按技术政策规定乱采乱掘的错误做法,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向上级业务部门或领导反映。在参加审查有关采掘设计方案时,地测人员有权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字;二、与生产、技术部门之间产生分歧意见,在本单位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或上一级主管

7、部门)报告;三、对违反设计要求或不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施工,可能造成返工浪费或安全隐患的采掘工程,有权阻止,并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四、对违反开采程序或采取不正确的开采方法,造成资源大量损失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反映,反映无效,有权越级上报。在参加审批储量报损等会议上,有权保留意见并拒绝在审批文件上签字;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系统内有关仪器设备的调整及地质测量人员的调动、晋升、奖罚等,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12六、工作成绩显著和对生产有贡献的地质测量人员,应受到表彰或奖励。第四章管理制度第1条煤矿地质测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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