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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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一、概述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启用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1月启用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2003年1月1日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2004年12月启用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至1999年,《出生医学证明》

2、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码,其中前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2000年,《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共10位:(1)第1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2000年为“A”,2001年为“B”,依此类推(见下表);(2)第2-3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广东省为44;(3)第4-10位是0000001号起始的顺序编码。《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私自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字母ABCDEFGHIJKLM年份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二、机构职责1、管理

3、机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信宜市卫生局于2014年1月14日委托信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法律证件的管理工作。(信卫字〔2014〕2号)2、签发机构职责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1)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表1),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备案。(2)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3)实行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4)加强宣传告知工作。(5)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表16)。附表16:《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

5、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承诺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2、秉持守法、敬业、诚信的职业精神,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3、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4、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构机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承诺人:机构盖章:日期:三、证件管理(一)空白证管理申领:按

6、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见附表2)。各级管理机构和单位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出生证使用情况、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申领计划。附表2: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上报单位(盖章):证件名称年度计划(套)第一季度计划(套)第二季度计划(套)第三季度计划(套)第四季度计划(套)出生医学证明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2.入库: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见附表3)。验收时发现有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要查找原因并上报。3.保管:落实专人保管。防潮、防虫、防火、防盗。4.出库: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规范发放、完善领取手续。设立出库登

7、记本(见附表4):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发放人和领取人在登记本上签字。5.调剂: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借用。附表3:《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单位名称:序号入库日期(年月日)入库数量起始编号终止编号库存数经办人签名审核人签名附表4:《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单位名称:序号出库日期(年月日)出库数量起始编号终止编号库存数申领单位名称领证人签名经办人签名(二)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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