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562725
大小:32.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6-15
《韩国畜产法施行令(中文和韩语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韩国畜产法施行令(中文和韩语版) 畜产法施行令 [施行][总统令第21180号,,部分修改] 第一条本令旨在对「畜产法」所列事项及其施行所需事项加以规定。 第二条① 根据「畜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畜产发展审议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名在内的25名以内的委员组成。 ②委员长由农林水产食品部第二副部长担任,副委员长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在属于农林水产食品部的高层公务员段的一般职公务员当中指名者担任。 ③韩国畜产法施行令(中文和韩语版) 畜产法施行令 [施行][总统令第21180号,,部分修改] 第一条本令旨在对「畜产法」所列事项及其
2、施行所需事项加以规定。 第二条① 根据「畜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畜产发展审议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名在内的25名以内的委员组成。 ②委员长由农林水产食品部第二副部长担任,副委员长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在属于农林水产食品部的高层公务员段的一般职公务员当中指名者担任。 ③委员由下列各号的人担任。 1.企划财政部长官、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及环境部长官在属于该部处的三级公务员或高层公务员段的一般职公务员当中指名者各1名。 2.下列各目的人当中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委托者 1)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号的地方畜产业合作社的
3、高级职员 2)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三号的各个品种、各个行业合作社的高级职员 3)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四号的农业合作社中央会的高级职员 4)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农业人 5)与畜产相关团体的负责人 6)学界和与畜产相关行业的专家 第三条委员会审议下列各号的事项。 1.根据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畜产以展计划 2.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大企业参与畜产业的限制 3.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法第四十三条的畜产发展基金的审议事项 4.其它有关畜产发展的事项,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附议的事项 第四条①委员长代表
4、委员会,总管委员会的业务。 ②副委员长辅佐委员长,在委员长因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执行职务时,代行其职务。 第五条①委员长召集委员会的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②委员会的会议通过在职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和出席委员过半数的赞成进行表决。 第六条当委员长认为对委员会审议事项有必要时,可以让利害关系人或有关专家出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①为处理委员会的事务,在委员会设置干事1名。 ②干事由委员长在农林水产食品部所属公务员中指名。 第八条 对于出席委员会的委员和根据第六条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专家,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津贴和旅费。但是,当公务员委员就其所分管业
5、务出席委员会时除外。 第九条①为了委员会的高效运营,可在委员会设立各畜种的分科委员会。 ②对于分科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营所需的事项,经委员会表决由委员长决定。 第十条① 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在根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要对各种改良对象家畜规定期间设定改良目标时,应听取该畜种的生产者团体和学界、业界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②根据第一款的改良对象家畜的范围遵循农林水产食品部令。 第十一条① 当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法第五条第三款要指定家畜改良总括机关时,应在担任有关家畜改良业务的农村振兴厅所属机关中指定。 ② 当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法第五条第三款要指定
6、家畜改良机关时,应确保下列各号的人力和设施、装备,并在担任有关家畜改良业务的畜产机关及团体中按畜种指定。 1.属于下列各目的任何一种的人力1名以上 1)具有家畜育种、遗传领域的硕士学位以上的学历者 2)从「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的学校的有关畜产学科毕业,并具有在家畜育种、遗传领域从事三年以上经历者 3)取得「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畜产技师以上的资格者 2.下列各目的设施、装备 1)24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 2)辅助记忆装置为200GB以上,中央处理器为千兆赫以上的电算装备 ③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第一款及第二款,指定家畜改良总括机关及家畜
7、改良机关时,应将其进行告示。 ④ 根据第三款,被指定、告示为家畜改良总括机关的机关,应对有关家畜改良的国内、外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各种畜种的改良的计划报告给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这时,应同附全年度的改良实绩。 第十二条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号中所说的”取得总统令所规定的畜产领域的产业技师以上资格者”是指取得畜产产业技师以上资格者。 第十三条根据法第二十二第第一款第四号,可成为登记对象的畜产业如下列各号。 1.家畜饲养设施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养牛业 2.家畜饲养设施的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养猪业 3.家畜饲养设施的
8、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养鸡业 4.家畜饲养设施的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养鸭业 第十四条① 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