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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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4年04月18日   银监会网站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4月10日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2、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

3、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

4、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

5、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

6、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

7、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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