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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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枣环查(扣)字〔2019〕JC11号衡水三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1121579580648E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门庄枣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文华我局于2019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2019年3月1日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擅自开工生产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枣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维持重污染天气I级(红色)应急响应的通知》(枣气领办【2019】22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电闸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查封(扣押

3、)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就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强县人民政府或者衡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印章)2019年3月1日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枣环查(扣)字〔2019〕号枣强县永胜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112MA0

4、7Q4ABXF地址:枣强县陈扬村北,枣郑路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甲树我局于2019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2019年3月2日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擅自开工生产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5、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枣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维持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应急响应的通知》(枣气领办【2019】22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电闸箱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就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

6、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强县人民政府或者衡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印章)2019年3月6日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枣环查(扣)字〔2019〕号河北长力冷却塔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11216746602676地址:枣强县枣强镇门庄工业区郑昔线以北创业路2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维东我局于2019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

7、境违法行为:在2019年3月2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擅自开工生产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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