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最怕亲吻的地方-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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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人最怕亲吻的地方-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案例分析]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个体装潢人员,200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c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洪于2002年3月27H凌晨,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冯兰争吵过程中,将汽油泼洒到其租住的白碱滩区五亭平房109栋4号卧室的床及沙发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沙发而引起大火

2、。大火将包括当时正在劝架的何开友、蔡伦华夫妇在内的四人烧伤,其中冯兰构成重伤,何开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女人最怕亲吻的地方-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案例分析]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个体装潢人员,200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c

3、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洪于2002年3月27H凌晨,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冯兰争吵过程中,将汽油泼洒到其租住的白碱滩区五亭平房109栋4号卧室的床及沙发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沙发而引起大火。大火将包括当时正在劝架的何开友、蔡伦华夫妇在内的四人烧伤,其中冯兰构成重伤,何开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女人最怕亲吻的地方-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案例分析]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吴

4、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个体装潢人员,200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c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洪于2002年3月27H凌晨,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冯兰争吵过程中,将汽油泼洒到其租住的白碱滩区五亭平房109栋4号卧室的床及沙发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沙发而引起大火。大火将包括当时正在劝架的何开友、蔡伦华夫妇在内的四人烧伤,其中冯兰构成重伤,何开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

5、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女人最怕亲吻的地方-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案例分析]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个体装潢人员,200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c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洪于2002年3月27H凌晨,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冯兰争吵过程中,

6、将汽油泼洒到其租住的白碱滩区五亭平房109栋4号卧室的床及沙发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沙发而引起大火。大火将包括当时正在劝架的何开友、蔡伦华夫妇在内的四人烧伤,其中冯兰构成重伤,何开吴小洪放火案—放火致一人重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基本情况案由:放火被告人:吴小洪,又名吴宝山,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个体装潢人员,200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c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洪于2002年3月27H凌晨,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冯兰争吵过程中,将汽油泼洒到其租住的白

7、碱滩区五亭平房109栋4号卧室的床及沙发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沙发而引起大火。大火将包括当时正在劝架的何开友、蔡伦华夫妇在内的四人烧伤,其中冯兰构成重伤,何开友、蔡伦华及吴小洪构成轻伤;同时,大火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人民币元。后因油田公司消防三大队及时扑救,才避免了火势的蔓延。新疆克拉玛依市白喊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小洪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的答辩被告人吴小洪辩称:我不是故意放火,只是在争吵过程中无意中将火点燃,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新疆克拉玛依市白

8、碱滩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小洪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冯兰争吵过程中,将汽油泼洒到其租住的白碱滩区五亭平房109栋4号卧室的床及沙发上,后邻居何开友、蔡伦华夫妇来劝架,在劝架中,吴小洪坐在沙发上用手中的打火机点燃沙发而引起大火,大火将正在劝架的何开友、蔡伦华夫妇及被告人吴小洪烧成轻伤,其妻冯兰烧成重伤,同时,大火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兰陈述其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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