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奥鹏教育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律基础》网上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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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大作业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答题: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二)民主性原则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一)合宪性原则(二)法制统一原则2、简答题:诉讼证据有哪些特征?我国三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答:诉讼证据分为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2、关联

2、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3、简答题: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何不同?答:首先要明确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一种是违约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一种是侵权责任,以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为基础。其次,两者存在竞合的情形,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第三,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应当10日履行,而对方到15日还未履行,则你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民事

3、侵权必须以造成损害为条件,比如你把别人的笔记本电脑摔坏了,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需要赔偿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第四,违约责任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易的顺了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时非违约方的损失很少,但却可以请求你赔偿约定的大额违约金,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侵权责任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贯彻公平原则,比如别人打烂你的笔记本电脑值8000元,你则不可要求对方赔偿10000元。4、简答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对于缓刑期间出现的不同情形分别如何处理?答:适用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4、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不同情形的处理: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

5、原判刑罚。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60分)1、案例分析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巾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没有规定狐皮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巾未能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问:本合同是否有效?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合同是经过双方真是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已经生效。合同中未规定质量和等级,乙方已经接受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说明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甲方不需要承担位违约责任2、案例分析题:被继承人王明春于

6、2005年去世,其妻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2004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对遗产的划分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原告应当是哪些人?答:本案的原告:王繁学、李玉芬、李玉玲。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繁梅。原告为:王繁学、李玉芬、李玉玲根据《最高人

7、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3、案例分析题: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得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此例中乡干部对刘某实行了人身强制措施,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另外,其女儿的“三好学生”称号是学校给予的荣誉,乡村干部没有权利剥夺。答: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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