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审判中的管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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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审判中的管辖合并  一、管辖合并概念的界定。10试论民事审判中的管辖合并  一、管辖合并概念的界定。10  关于管辖合并的概念,我国的民诉法没有下一个法定的定义,在实践中,人们对管辖合并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管辖中的合并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联系而又不属于一个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由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审判”。二是认为“管辖合并是指两上以上互有联系,而又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在一个法院审判”。三是认为“管辖合并是指属于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由一个法院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

2、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这条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合并管辖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可将这两个有牵连的案件一并管辖。二是被告提出反诉时,本诉与反诉分别是两个案件,由于这两个案件相互有牵连,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可将其合并管辖审理。三是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这两个诉合并管辖审理。此外,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然这些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案由,且可能是二个以上法院管辖,应另案处理,但被告对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应视为默示管

3、辖,受诉法院可以将此合并审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管辖合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司法的规定,对于连环购销合同,必要时可以将前后合同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这种连环购销合同已由几个法院分别审理,各法院相互之间应主动联系配合,并可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认为将连环购销合同纳入一个诉讼有利于处理的,也可由一个法院统一管辖,这也是一种管辖合并。可见,管辖合并的意义在于将几个有牵连的诉讼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有利于迅速地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避免讼累,也易于防止矛盾判决。为此,笔者认

4、为,民事管辖合并是指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几个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于相互有牵连和联系,为了减少审判次数,提高审判效率,其中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将这几个案件一并管辖审判的制度,也可称牵连管辖。  二、管辖合并的成立要件  管辖合并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次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联系又不属于一个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合并由其中一个法院进行审判。因此,从这点上看,笔者认为,管辖合并的成立要件应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联系的民事案件,这是适用管辖合并的前提条件。10  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

5、。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诉讼请求,即两个诉,且在诉权构成上是彼此独立、互不联系的诉讼请求。如果是一个诉讼请求,就不存在管辖合并的前提条件。如经济纠纷中经常遇到的被告在诉讼中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由于诉的合并审理就存在着管辖合并的问题。二是必须是两个以上互有联系的民事纠纷案件。正是这种联系,将其合并审理才有利于审判或减少审判次数,提高审判效果。从实际情况看,管辖合并案件的这种联系性大多数表现为诉讼主体的同一性,也即往往是原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所争议的事项往往有加工

6、价款、酬金、产品质量、仓位费、运输费等多项事项,多项诉请的诉讼必然会产生多种管辖的冲突,这就需要进行管辖合并。这在一些买卖纠纷中也会经常遇到。但有些合并审判的案件的联系性并不是一个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多少,而是案件本身的联系性,如对合性民事纠纷中的购销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按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购销合同纠纷是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特别地域管辖或专门管辖;但将二案合并审判不论对减少审判次数还是便利诉讼,都是极为有利的。还有与主要诉讼请求的存在有联系的派生诉请,如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都是依附于相应的主要诉请而存在,

7、如果按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诉请与派生诉请可能要分属于上下级两个法院分别审判,但由于其间主附的关系,一般都要将其进行合并审判。  第二,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看,不属于一个法院管辖,这是管辖合并的内在要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经济案件的地域的不同、级别的不同以及案件的性质等,不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即可能是分属于上下级法院分别管辖,也可能是不同地区之间的同一级别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也可能是分属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分别管辖。如果一人或一个单位提起数项诉讼请求,但按照法律规定其管辖权属于一个法院管辖的,就不存在管辖合并问题。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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