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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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环境民事侵权的定义及其特点  在理论研究中,很多法学家对环境民事侵权这一概念有很多不同的定义。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规定中都认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发展的产物。笔者认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较,环境民事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1、侵害范围的广泛性。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

2、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于人类所共有。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如果其中某一要素遭到破坏或污染有可能使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民事侵权的对象往往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人类的后代。  2、侵害时间的长期性。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而且还不容易被发现。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一般要经过数年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被发现。有些污染物甚至在数百年的时间里不断地对周围人群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侵害。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旦侵害人停止实施,其侵害就停止了。但环境侵权行为造成

3、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总之,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地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的。7  3、加害行为的利益性。由于环境民事侵权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带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可见,在社会价值判断方面环境民事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不同的。而实际上,有些地区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很多环境侵权行为得到了政府行

4、政机关的许可,为违法行为提供了一种行政合法性。很多事实表明,环境侵权行为被看作是一种有价值的侵害,是一种可容许的危害。  除此以外,环境民事侵权还具有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加害原因的多样性、加害主体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受害人为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对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其权益损害的行为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中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的一个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一)举证责

5、任倒置的定义7  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上的一个概念,早在20世纪50-60年代,德国学者为了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陷而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可见,举证责任倒置与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学术界认为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理论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在德国法上是指:“反方向行使”,在这个意义上不是说“本来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换给彼方当事人承担”,而是指“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对举证责任倒置较早的定义。而在我国,《证据规定》出台之前,关于到底什么是举证责任倒

6、置,理论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在《证据规定》出台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还依然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例外;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但这两种观点达成了一点共识,就是都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我们对举证责任倒置往往存在着误解,认为在一些特殊侵权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完全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事实上,举证责任倒置仅仅意味着某些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所提起的是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原告所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就可以适当减少

7、,而将一些本应由原告证明的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而被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从相反方向证明待证事实。比如,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事实,而在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人便承担起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否认的当事人从相反的事实加以证明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二)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7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在《适用意见》和《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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