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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4
《毕节市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毕节市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强化全市干部职工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县乡党委、政府及市县区有关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干部职工。 第三条 县、乡党委和政府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单位干部职工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
2、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严重问题、隐患的;(二)乡镇和部门之间在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未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的各种问题、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6(三)本县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留守儿童严重事件,或者对留守儿童严重事件处置不力的;(四)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督查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或者未严格按照要求督查乡镇、村级加以落实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
3、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市直相关单位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未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的各种问题、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留守儿童严重事件,或者对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对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市县区有关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责任:(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
4、施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执行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决策部署不力,不按6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三)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侵犯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四)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留守儿童事件信息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乡镇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要求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帐、或者对新增留守儿童未及时纳入档案管理、随时更新、上报备案的
5、;(二)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对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未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的;(三)未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全部纳入低保、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四)未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未将父母属于“死亡、失踪、被判无期以上徒刑”情形之一,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五)对家长未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管不问,导致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风险隐患的;6(六)对在办理留守儿童户籍登记、关爱救助等涉及留守儿童利益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
6、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要求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帐,或者对新增留守儿童未及时纳入档案管理、随时更新、上报备案的;(二)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对危险儿童身心健康行为不及时处理、未及时报告的;(三)对在校留守儿童上学到位情况不清楚,或对在校留守儿童缺课情况不及时处理、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建立学校安全保卫设施,或未对留守儿童进行交通、防汛、防火、饮食等安全知识教育的;(五)对留守儿童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不及时解决、未及时报告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
7、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第十一条 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形式有:(一)组织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或解聘等;6(二)党纪政纪处分;(三)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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