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501600
大小:176.5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9-06-13
《民法案例分析大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案例分析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司一案--------------------------------------------------------------------------------案情简介被告在广西南宁市与香港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签订《桂林华侨饭店合营企业公司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合资兴建并经营桂林华侨饭店。合同签订后,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协议约定,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为中国的合营公司桂林华侨饭店的营造向原告借款2877.305万港元,并约定此笔贷款由被告担保(被告经广西区外汇管理局批
2、准,其担保是“有条件的,必须用于桂林华侨饭店项目建设”)。同日,应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的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并约定该担保书受香港法律管辖,按照香港法律解释。同日,该担保书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从原告处提取贷款共计777.65万港元。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提款后,未按合营合同约定向桂林华侨饭店项目如数投资,仅向该项目投资15.6万美元(包括购买钢材、水泥折款)。在催还款过程中,原告数次同意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延期还款和变动部分贷款利率。后因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向原告还本付息
3、,原告根据贷款协议第11条规定,通知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已提取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次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贷款本息。被告认为担保此笔贷款的目的,是将其用于建造桂林华侨饭店,借款人未如数投资,因此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及被告还款。香港最高法院于同年8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向原告偿付该笔贷款的本息。借款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于向原告偿还了2
4、3.4万港元的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万美元(相当于46.8万港元)的利息。贷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偿还。鉴于此,原告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8994032.98港元;支付上述贷款根据贷款协议所发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此而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被告辩称:我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前提,是所担保的贷款必须用于桂林华侨饭店建设。现这笔贷款绝大部分未用于预定的用途,显然违背了担保书的条款,我公司有权拒绝对未直接用于桂林华侨饭店建设的部分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我公司在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该笔贷款后,曾多次
5、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原告,要求原告采取措施控制借款人存于原告处的50万美元,但原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致使该笔款项全部转移。对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与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属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手续完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际惯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所订有关担保条款应确认有效。原告的贷款已支付给借款人,在借款人未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履行担保义务,不能因借款人未将贷款转给被告而免除责任。被告不履行担保义务,是不对的。被告提出因原告的责任造成借款人存于原告处的50万美元被转移,缺乏证据。
6、被告虽然提供了借款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帐户存款对帐单,证明当时借款人帐户有50万美元,但被告提供不了曾要求原告冻结借款人帐户上存款的证据,且合同中并无由原告监督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将贷款用于桂林华侨饭店建设的约定。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东方城市有限公司转移50万美元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原告只提供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实香港商业贷款的可强制执行性,但此种证明方法所证明的内容是否确实,原告不能举证证实,法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未能查明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提出被告应负担其在香港最高
7、法院诉讼的律师费用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履行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担保的义务,负责清偿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金8994832.98港元及银行利息(从1987年5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贷款协议规定计算)。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担保书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应属无效;渣打公司应承担因其
8、过错造成借款人存在渣打公司的50万美元被转移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征求我公司意见,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和变更利率,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我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广西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