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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发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在开创司法警察工作的新局面中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司法警察作为我国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以下问题需解决: (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有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进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进行编队,但固定法
2、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业务庭书记员等项工作,甚至队长、政委也由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兼任,缺少正规化的领导。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种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一些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这些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即使有些改变也是到审判庭去当个助审员或者审判员,本职工作的“盼头”不大,由此带出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有些法警一心想调到审判部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
3、主要还是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3 理顺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须从贯彻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推行调警令制度。调警令
4、制度是指上级法院司法警察在指定的时间、抽调指定的警员、到达指定的地点集中听命的一项制度。调警令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部分执法过程中的警力不足,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调警令制度要求下级法院司法警察要服从大局,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明确警察服务地领域在司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原则的体现。目前,司法警察服务的领域在不断地拓展,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阶段在参与民事执行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所应具有的职权,法律的规定尚显不足,具体表现在:
5、3 (1)司法警察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权,表明司法警察在司法中的地位是辅助性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无权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可以这样设想,案件执行中主审法官做出裁定或决定,而交给法警去执行法官所做出的裁定或决定,如财产查封裁定由法官作出交给法警去执行。这样至少有两个优点:一是执行员的工作量减少,很多具体工作交由司法警察去执行,从而避免了法官到处贴封条,满街跑的状况;其次,是可以真正做到审执分开,审由法官进行(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对案外异议的答
6、复,增加、变更被执行人等),执则由法院法警进行。 (2)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往往出现法官到处跑,法警看热闹的情形。由于有时法官不在场,在无法等到法官指令的情形下,对如何去履行自己的职权茫然不知,如对一些非法行为人进行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权限也无具体规定,导致司法警察不明确何种情况、何时能适用以上措施。因此,应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具体确定司法警察在法官指
7、令下履行职权所应具有的职权,以及对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规范,使法警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更系统更全面,确保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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