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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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小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的引导基金。第三条中小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出资收益、社会捐赠等。第四条中小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引导市

2、(州)政府搭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第五条中小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监管”的原则,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运作。中小基金作为“母基金”,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基金等“子基金”。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中小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成。第七条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小基

3、金运营总体规划,对中小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母基金收益处置等提出安排意见。(二)选择确定受托管理机构。(三)制定中小基金管理制度。(四)审定受托管理机构制定的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选择方案,实施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选择过程监督。(五)审定中小基金年度报告。(六)监督中小基金运营情况。(七)决定中小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二)投资运营业绩良好,拥有投资运营专业团队。(三)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规范的投资决策

4、程序和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是母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中小基金出资额为限,根据省政府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包括:(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基金。(二)选择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三)依据中小基金运营总体规划,审定子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四)选择中小基金托管银行,报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五)按照本办法管理规定,制定子基金分类管理制度

5、,监督控制子基金运营风险。(六)向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小基金运营管理情况。(七)承办中小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并委托投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运营管理。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创新融资基金由金融服务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包括:(一)制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二)选择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三)向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手续。(四)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日常运营管理。(五)向出资人报告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六)管理维护股权投资基

6、金项目库。(七)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金融服务公司职责包括:(一)制定创新融资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二)选择创新融资基金托管银行,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三)开展创新融资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指导市(州)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四)向出资人报告创新融资基金运营管理情况。(五)管理维护创新融资基金项目库。(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小基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管理公司出资。其中: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股

7、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7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少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5年,必要时可延展2年。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库来源为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征集。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四川省境内的企业不得低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60%,重点投向为页岩气、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成链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型中小企业。第十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决

8、策委员会,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其中:省级相关部门委派1-2名;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3-4名。第二十条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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