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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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港区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区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第三条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2、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五)

3、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一)责任划分: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

4、员承担次要责任。(二)责任的追究: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

5、达书面通知。第八条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九条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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