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

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

ID:38469820

大小:28.61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6-13

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_第1页
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_第2页
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_第3页
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_第4页
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经济法期末范围五个名词解释,四个简答,两道论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软侵蚀及其表现,要求举例)简答2.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DSB)的概念及权限3.上诉机构的概念及权限4.GATT一般例外(20条)A各项考察,几个步骤(是不是,如何解释,是否保护)必要性检验(相对重要性),对贸易作用,对贸易的贡献程度,替代措施分析B分析前言C举证责任5.SPS协定定义及实际规定简答6.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及避免方法7.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区别于反垄断审查的特点8.国有化与征收的概念9.特许协议的

2、概念10.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11.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前两个)12.国际服务贸易提供的四种方式13.比较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论述题)A(1)补贴的定义和特征(2)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的概念(3)反补贴措施B(1)如何确定倾销(出口价、正常价值的比较)(2)如何确定国际产业等几种产业的损害(3)反倾销措施(初裁、终裁、价格承诺,看下即可)C保障措施实施的特点、歧视、限制14.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分析WTO服务贸易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论述题)市场准入+持续性监管+审慎例外15.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三大目标、四项制度”(论述题)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简称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内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范。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公平互利原则:公平指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要体现公平,强调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互利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来

4、满足自己的利益,更不能以牺牲他人、压榨他人为手段,赚取本方单方面的利益。全球合作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干涉。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各国对境内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3侵蚀弱小国家经济主权的方法的新发展由赤裸的侵蚀转向“软侵蚀”包括:订立国际经济条约时的不充分参与;例子

5、:ACTA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弱小国家没有能力评估经济条约的影响;例子:复杂的WTO协议群、互联网带来的影响(美国赌博案、中国文化产品案)等被迫参与或者接受一些不合理条款或条件;例子:双边条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美国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中美知识产权谈判、IMF条件性通过国际经济裁决侵蚀;例子:ICSID投资仲裁,参见《关于国际投资制度的公开声明》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的管辖权构成要件一项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提交中心管辖(调解或仲裁)主体要件:争议一方是一缔约国且另一方是其他缔约国国民。另

6、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可以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的性质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公约第25条第1款,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争议必须直接产生于投资;第二,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缔约国可以公约允许的方式将特定类型的争议排除在中心管辖之外。(3)主观要件:争议双方书面同意仲裁。ICSID一旦获得管辖权,此种管辖权就具有排他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ICSID管辖权排斥其他任何救济。其次,ICSID管辖权排斥外交保护。4ICSID的法律适用ICSID对于仲裁庭应当适用的法律作了统一规定:“一、

7、法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一项争议,如无此种协议,法庭应适用争议一方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中关于冲突法的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二、法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法庭在双方同意时对争议作公平和善意的决定的权力。”5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概念和权限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DSB)由所有WTO成员的代表组成。DSB统一主管WTO内的贸易争端解决事宜,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DSB建议和裁决的实施进行监督,授权报复。DSB

8、通常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职责,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DSB应向WTO相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知与各个涵盖协定条款有关的争端的任何进展情况。除非另有明确规定,DSB应当协商一致作出决定。但是,对于下列事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