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构筑查明犯罪的刑法适用规程

合理构筑查明犯罪的刑法适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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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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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构筑查明犯罪的刑法适用规程  犯罪构成四要件应当以怎样的顺序排列?目前认识不一。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问题,不仅关系到犯罪构成体系乃至刑法学体系的科学性,也关涉到犯罪构成理论能否正确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探讨意义重大。  近年来,对于如何排列犯罪构成四要件顺序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要件应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排列顺序。这是刑法学界的传统理论观点,目前仍占相对通说之地位。有学者认为,通说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是以实践中发现犯罪、认定犯罪的先后

2、顺序排列的。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一般是:首先发现了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其次需要查明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不是由于人的行为;再次要查明谁是行为人以及行为人的情况(犯罪主体),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最后还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犯罪主观方面)。故这种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和确定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当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持该种主张的学者认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活动这个动态的系统结构的不可或缺的重

3、要的两极,因而应当排列在前两位,由于犯罪主体对犯罪构成具有控制和决定意义,因而应当排列在最前面。至于主观方面为什么排列在客观方面之前,该论者并未作出具体说明,这种观点的理由显得比较薄弱。5  第三种观点则主张,我国刑法中构成要件应该按照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的顺序排列。主要理由在于,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行为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进而危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共同要

4、件成立的逻辑前提。行为人只有在一定的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才谈得上构成犯罪,没有罪过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又是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方面之后排列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这也是笔者率先所倡导的观点。  鉴于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比较薄弱,笔者主要针对第一种主张即传统理论观点予以解析。这种观点认为认定犯罪的过程首先是发现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然后查明客体受侵害是否由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再

5、后便须查明行为人的特征是否符合主体要件,最后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罪过、有何种罪过。而事实上,笔者认为,大多数犯罪的认定过程,首先是司法人员发现客体遭受侵害(仅仅是可能性的,因为有某种客观的损害未必就有客体存在)的现象形态即某种危害结果,例如有人死亡的结果,而不是什么客体本身(社会关系或合法权益)。这样一来,根据认定犯罪过程的大多数情况,排在首位的构成要件应是犯罪客观要件,而不是“犯罪客体要件”了。在发现一定的犯罪结果后,司法人员的下一步任务便是查明此一结果是否由人的行为造成、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最后确定犯

6、罪是否成立。由此可见,按照通说主张的以认定犯罪的过程为标准,从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认定犯罪的过程来看,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也应修正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而不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因而这种观点主张的排列顺序与其排列的依据或标准是存在矛盾的。5  再则,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与大多数情况下犯罪的认定并不一致。例如,对于现行的行为人明显属于不满14周岁的案件,司法人员首先就从主体要件上对其行为作出非犯罪性的评价,无须从

7、客观要件、更谈不上从所谓“客体要件”开始审查;对于一些需要特殊主体身份方可构成的犯罪来说,如果主体身份明显不符合主体要件要求,也谈不上此一犯罪的构成;又如各种持有型犯罪的认定,更不好说哪个要件的认定在前、哪个要件的认定在后。可见,从司法实践的全面情况看,认定犯罪过程中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并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可言。  虽然基于犯罪的认定与犯罪行为本体的关系,从方法论上讲,按照哪个标准都是可以的、都有其合理性。而以犯罪行为本体之发展规律为依据所排列的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则并未仅仅拘泥于司法实务层面,而是进一步探求

8、实务操作规程背后所蕴涵的内在逻辑,揭示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首先应该满足建构犯罪论理论的要求,即应该符合犯罪构成的价值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刑法学体系构建的要求。同时,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还应满足犯罪构成实践层面的要求。  鉴于第一种观点存在如前所述的一定的缺陷,而笔者所主张的“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的排列顺序,以行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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