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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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2012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2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2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

2、遇的人员。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152.5元、1722

3、元、1291.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89%的,予以补足。三、相关数据口径(一)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二)苏州市全市人均预期寿命81.56岁。(三)从2012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4305元/月计算。四、支付渠道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

4、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五、执行时间本次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六月五日苏州市全市人均预期寿命81.56岁。(三)从2012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4305元/月计算。一、医疗费(保险基金)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四、因残

5、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30%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①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②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③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④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⑤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⑥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3、七到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⑦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⑧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⑨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⑩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八、伤残津贴1、一至四

7、级。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②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③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④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注: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发至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不得低于伤残津贴标准。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A、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工资B、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支付)⑤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⑥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3、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伤残津贴九、一次性医疗补助

8、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五至十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①五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②六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③七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④八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⑤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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