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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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市(州)及县(市、区)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三)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四)新农保基金的构成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科目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实行

2、省级集中运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五)基金财务管理重要原则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二、基金预算(一)建立农保基金预算意义1、有利于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有关的基金统筹安排,使政府从整体上规划和发展社会保险事业;2、有利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引入约束机制,克服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挤占挪用基金;3、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政策合理安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4、有利于节省管理成本,防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主管部门经办

3、机构财政部门政府编制报送审核汇总审核批准批复执行备案备案上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二)基金预算审批程序三、基金筹集(一)基本原则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缴费农民人数安排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参保农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缴费。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二)基金收入的项目及分类u农民个人缴费收入u集体补助收入u政府补贴收入u利息收入u转移收入u上级补助收入u下级上解收入u其他收入(三)基金筹集的管理1、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

4、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2、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只收不支。收入户月末应无额。四、基金支付(一)基金支付原则1、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2、经办机构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均由财政部门在经办机构经费预算中安排,不得在基金支出中的其他支

5、出项目列支。(二)基金支出分类及项目u养老金待遇支出u转移支出u拨付下级支出u其他支出。u上解上级支出(三)基金支付的管理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支出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1、支出户用途u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u支付基金支出款项;u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u划转该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2、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3、基金拨付程序(1)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

6、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2)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2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或收支计划审核核定用款申请审核、拨付五、基金结余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六、个人账户1、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构成。政府缴费补贴与其他补助分开核算。2、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3、参保人跨县(市、区)流动

7、时,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记账利息)随同转移。4、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从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继续结存,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七、财政专户(一)定义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省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省财政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专用账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二)主要用途u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u接收财政补贴收入;u接收上级财政专户下拨或下级财政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u根据新农保经办机

8、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u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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